《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是中国佛教协会于2011年9月22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的一项管理规范。该办法旨在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关于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保障中国佛教的健康有序发展。
文件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关于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促进传戒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确保中国佛教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的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规划和审批。特殊情况时,还需获得中国佛教协会与中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一致的许可。未经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作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而寺院则是承办单位。
第四条 全国范围内,每年举行的三坛大戒传授活动控制在十次左右。
第五条 新戒的人数限制在每期三百五十人之内。若同一时期有两个寺院同时传授二部僧戒,则每个寺院不得超过三百五十人。
第六条 在比丘尼戒的传授过程中,必须采用二部僧授戒制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对符合条件且愿意接受戒律的人员,及时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所需的资料。对于来自外省的受戒人员,举办传戒法会的省级佛教协会应当将其是否获得比丘或比丘尼资格的情况告知其原籍所在的省级佛教协会。
第八条 所有传戒寺院使用的戒牒均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编号和发放。
第九条 在传戒期间,必须讲解戒律文本,组织新戒学习戒律规则,不得开展与传戒法会无关的其他活动。戒期不应少于四周。此外,传戒仪式中涉及烫香疤的传统做法已被废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在传戒法会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国佛教协会。
传戒寺院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寺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资格申请举办传戒法会:
- 经过政府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
- 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不少于二十人;
- 僧团风气良好,成员戒律清白,日常修行活动正常进行;
- 法务、生活设施齐全,能够容纳至少三百五十名戒子的需求,戒坛设置和布置应符合法规和传统。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传戒法会的流程如下:
- 由传戒寺院向当地市(县)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 经市(县)佛教协会审查并通过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上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并得到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提前半年将相关信息如实上报中国佛教协会。
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传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 宗教信仰坚定,爱国守法,形象庄重,身体健康;
- 戒律严谨,精通戒律传承和传戒仪式;
- 对经典和律藏有深入的理解,有能力指导后学者;
- 戒龄不低于十五夏(尼和尚十七夏),尊证戒龄不低于十夏(尼尊证十二夏)。在传戒的关键时刻,即初、二、三坛请戒正授时,三师和七证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四条 三师七证的选拔过程包括:
- 由传戒寺院推荐人选;
- 经市(县)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共同商议,并获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上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第十五条 开堂、陪堂等引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戒律清白,品德高尚;
- 能够熟练掌握传戒仪式和戒律规则,成为大众的榜样;
- 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办事经验;
- 开堂戒龄不低于十夏(尼开堂不低于十二夏),陪堂等引礼师戒龄不低于五夏(尼陪堂等引礼师不低于七夏)。
受戒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受戒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 热爱祖国和宗教,遵守法律;
- 宗教信仰纯洁,勤奋学习三学,恪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 年龄介于20至59岁之间,五官完好,身体状况良好,具有较高文化水平;
- 剃度后,在寺院修行时间达到一定标准;
- 具有一定的佛教学识,能够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基本佛事法务活动。
第十八条 受戒人员申请三坛大戒的过程包括:
- 得到剃度师的同意后,向所属寺院递交书面申请;
- 所属寺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地方佛教协会;
- 地方佛教协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通过后,受戒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剃度师戒牒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传戒寺院进行核实并登记;
- 进入戒场前,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传戒寺院会对受戒人员进行面试,评估其佛教学识和对受戒意义的理解程度,以及是否能够背诵指定的经典。
第十九条 受戒人员原则上应为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外省的受戒人员需获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同意,并持有相关证明,才能前往受戒。
第二十条 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的求戒者,除了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与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一致,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传戒寺院方可接收。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举行传戒活动的,中国佛教协会不予认可,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及寺院给予公开批评,宣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无效,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超额授予戒律的,中国佛教协会将不发放相应的戒牒。
第二十三条 如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私自印刷戒牒的,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并通知各省市佛教协会及主要寺院,宣布此类戒牒无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 法信 - 懂法. 法信 .2024-08-22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北镇市人民政府.2024-08-22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万方数据.2024-08-22